特赦是什么意思(服刑人员被特赦的解释)

特赦一词,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对某些触犯法律的人们受到的一些惩罚的减免等,从开国至今,国家施行过特赦的次数也是屈指可数,那么,到底特赦是什么意思呢?具体什么时候施行过特赦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特赦是什么意思?

特赦是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

二、什么时候施行过特赦呢?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

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5年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四类罪犯:

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品犯罪的除外。

以上即为特赦的解释,对于我们建国以来施行的其次特赦,都是经过了国家的深思熟虑的,虽然国家会在特定时期对于某些人施行特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心所欲的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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