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是劳动报酬?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至于什么是“劳动报酬”,则该条没有明确。
但是,2013年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劳动报酬的范围予以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结合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系同义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酬,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命名为“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关规定,请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酬,则仍应视为工资。
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17条、第18条
《劳动法》第46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第11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操作提示:
1.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设定标准,否则会引发争议。
2.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
3.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