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L某,35岁,原本在某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岗位,于2018年和同事一起辞职开始创业,他开发蓝牙耳机业务,并获得了3项专利,但是获得专利的蓝牙耳机并没有打开市场。2020年,为防控疫情又开发了一款额温枪,但因缺乏推广的渠道和经验,也没有反响。由于资金紧张L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款公司借*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L某于2020年及时止损,找了一份工作,但是其每月的工资并不足以偿还债务,每日不停的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导致债务越背越多,整个家庭就这样陷入了债务之中,几乎每天都能接到从不同平台打来的催债电话,最多的时候一天能接到几十个催债电话,给L某一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同时L某也是一个5口之家,上有老要赡养,下有小要抚育,不堪重负。《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颁布并在2021年3月1日生效,最终,L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判决结果】
未来3年,L某夫妻除了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律师解读】
长期以来我国只存在《企业破产法》却不存在个人破产法。在取得中央的授权后,深圳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L某于3月21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被称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建立个人破产配套制度,稳步推进个人破产综合改革试点。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山东省东营市等地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挽救因提供担保陷入困境的个人,推动化解企业债务连带风险。”《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申请个人破产需具备什么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申请的前提是诚信。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有诚信、因为经营失败、个人正常生活消费、或者生病等各种情况,导致对之前的债务没有偿付能力。
由此可见,因为违法经营或过度消费导致无法还债的,甚至是恶意逃避债务的,是不允许申请破产的。
2、个人破产向谁申请?
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3、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债务还用还吗?
不是所有破产申请人的债务都不用还了,根据法院的评估结果,分为宣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①清算程序:破产申请人保留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以外,将现有的全部财产拿出来清偿债务,对全部债权人进行一次分配,不足清偿部分,予以免除。一般清算程序是对那种完全没有可能再还上钱的人,比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疾病,老人等。另外,免除债务也是有附加条件的,在深圳的免责考核期是3-5年,在免责期内个人的投资行为、消费行为、借*行为、个人信用行为都是有限制的。
②重整程序:个人破产的重整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比较多的情况,法院会组织债权人进行集体谈判,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机会,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考核期,考核期内债务人所有的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外都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用来还债。
本案中L某就是走了重整程序。L先生本人有很强的还款意愿,并且有工资收入。重整程序是为了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是针对有收入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需分期偿还,除了基本的生活费用以外,其他所有的钱都要用来还债。也就是得过几年“苦行僧”的日子,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高铁、出门只能坐铁皮火车、地铁、公交车,不能从事特定的高管职业等,提醒个人破产申请人时刻铭记自己虽然免除了债务,但是依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③和解程序: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和解可能的,应当自收到和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转入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4、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在免责考核期间权利会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会不会有人利用个人破产恶意逃避债务?
首先,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不会仅凭破产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会启动程序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会参与进来对破产申请人进行一系列的听证、询问、调查、核实等一系列的考验,如果经过背调发现不实,甚至有恶意赖账的嫌疑,严重者可能会因欺诈破产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老赖”想申请破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老赖”经不起查。
其次,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或者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向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6、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作为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比例受偿。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该案是2021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判例之一,填补了长期的个人破产法领域的空白,为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有序地推进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引作用。从长远来看,个人破产法的出现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重整更是对创业者的包容,鼓励创新,有利于减轻创业者的心理负担!
综上,个人破产法并不是恶意逃避债务者的“保护伞”。它既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