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可松懈,
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稳定,容易因为小事而做出过激的行为,法治宣传刻不容缓,下面将继续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几种常见罪名。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事追责年龄:
年满十六周岁
犯罪行为表现
01 无事生非型
小甲在大排档吃宵夜,隔壁桌的大强笑着看了他一眼,小甲便以为小强嘲笑他,于是对小强实施殴打,导致小强受伤。
02 借故生非型
小乙听到小强跟其他人在说朋友坏话,便上前质问小强,小强不予回应,便对小强拳打脚踢致轻伤一级。
犯罪原因:
思想不成熟、遇事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事追责年龄:
年满十六周岁
犯罪行为表现
01 主动约架型
小甲与小乙有矛盾,双方各不相让,于是双方各自纠集朋友十几人打架,导致多人受伤,小甲与小乙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02 被动参与型
小丁受朋友纠集去帮忙打架,其不好意思拒绝,抱着“去看看不动手的心态”答应下来,到场后“形势所迫”,其还是拿上木棍与对方互打,小丁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犯罪原因:
义气用事、不计后果、冲动鲁莽、法律意识淡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相关说明: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事追责年龄:
致人轻伤:年满十六周岁
致人重伤或死亡:年满十四周岁
犯罪行为表现
01 琐事纠纷型
小甲与因大强与自己的女朋友存在暧昧,某天见到大强,便把大强打骨折了,后小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02 校园暴力型
小乙在学校一直看小强不顺眼,经常辱骂他,还让同学排挤他,某天小乙辱骂小强,因小强反抗便将其推倒,导致小强骨折,小乙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
犯罪原因:
粗暴鲁莽、骄纵妄为、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刑事追责年龄:
年满十六周岁
犯罪行为表现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01 酒驾型
小甲与朋友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自己受伤,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2 超载型
小乙与小美、小丽相约去逛街,便由小乙驾驶长辈的摩托车搭乘小美、小丽,后因操作不当摔跤,造成小美死亡的交通事故。
03 耍帅型
小丁为了耍帅,吸引他人的注意,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摩托车,后与一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自己受伤、自行车车主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犯罪原因:
无安全意识、虚荣心、法律意识淡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