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什么意思(判死刑没有说缓期二年执行规定)

大家都知道实施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会被法律制裁,可能会判处有期、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处以死刑,这都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刑事处罚。但还有一种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很多人往往会产生误解,根据字面上看似乎是两年后再执行死刑,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文带你认识一下什么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 管制。

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二十五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

5、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里提到除了上面的五种刑罚,还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和死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罚,死缓并不是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两年期满的会发生以下六种法律后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变无期)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缓变有期)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死缓变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终身监禁: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区别在哪里?

1、 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可以不被立即处死,比如有悔罪表现或者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情形。

2、 在审判程序方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询问被告人。

(2)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不得加重刑罚

(3)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 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2、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4) 二审带复核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该二审裁判就是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无需另行进行死缓复核程序。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律师

总结

关于死刑是否该废除的争论可谓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目前中国就是属于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实行这个制度,就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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