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判定标准)

今天接到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让我有些无可奈何,借此案,跟大家讲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这个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

唐先生是保安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与保安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到大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工作。

2021年3月9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混合保安宿舍内,唐先生与另一保安公司的派遣过来的保安方先生因寻找对讲机的琐事发生口角,后方先生对唐先生进行了殴打,致使唐先生头部、面部和眼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原告的伤情经同仁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软组织损伤、踝关节损伤和眼球钝挫伤。

唐先生被殴打后,身心均受到了一定的损害,多次就医疗所产生相关费用向方先生追索未果。

了解案情以后,我询问了唐先生的诉求,如下:

一、请求方先生支付医疗费5000元;

二、请求方先生支付营养费2000元;

三、请求方先生支付护理费3000元;

四、请求方先生支付交通费600元;

五、请求方先生支付误工费9000元;

六、请求方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七、请求保安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各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方先生、保安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我问唐先生,是否申请做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最终承担。唐先生一口拒绝了我。

我问唐先生,你是否请了护工,如果没有,是否可以提供家属照顾误工的证明以及医院开具的需要护理的医嘱。唐先生答复,没有。

我问唐先生,医疗费票据加起来只有2000多元,医嘱建议休息三天,且无增加营养必要性说明,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唐先生答复,我认为值这么多。

同时,告知我他之前的视力很好,被殴打之前能看到视力表倒数几行,现在就差很多,但是具体之前多少,现在又有多少,是否是陈旧伤或者是老花、近视、青光眼、白内障等非外伤病症,他不愿意配合复查。

而且主张,他有残疾证,和贫困证明,应当得到优待。和他差不多情况的同事,之前被打拿到了十七八万,他认为他要的少了。

我耐心地向其解释了所有的诉求需有法律依据,否则,很难被支持。尤其是五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本案,唐先生起诉的案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

那么,唐先生诉求的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否有可能被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涉及到金钱的,必然需要参考各个地区、不同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难以统一。但是,可以参考上述因素由法官综合裁量。

翻阅裁判文书网上,参考相关案例不难得知,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从一万至五万元不等;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从2000元至8000元不等。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包括:

(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纵观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唐先生并不属于上述严重的情况,很显然,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过高。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人格权被侵犯而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获得的合理合法的物质弥补,用于减轻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但并非是一味要钱的万能药剂,也不是侵权责任的兜底条款。被殴打受到身心伤害固然值得同情,但如果超出法理和情理的框架,必然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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