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尸体罪判多少年(辱尸罪的量刑标准)

致亲爱的读者:法律是无数立法者辛勤耕耘后的智慧成果,历经千年以上,您认真阅读完文章之后,必定有所收获。学识与经验的升华需要先安静心灵,太容易看懂的文章,不能把你的思维带到大脑深处最美的地方。(作者:斌)

本文内容

一、案例(真实案例改编)

二、走进《刑法》

三、总结

一、案例(真实案例改编)

小雅(女)在夜店工作,某天夜里,小雅凌晨3点下班后,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回家,出租车司机小马(男)将小雅送到了目的地,小雅结完账后就开门下车向自己家的方向走去,但不知什么原因没走几步就突然倒地不省人事。

司机小马看见小雅倒地,就下车上前查看,仔细打量小雅后,发现小雅穿着时尚,长相也很好,再加上小雅在夜店工作,身上有一股很重的烟酒味,小马心想:“我从夜店门口接的她,她应该是喝多了……”,想到这里,小马环顾四周没人后,就把小雅背到了车上,对其发生侵犯行为……

结束后,小马在把小雅拉下车的过程中,发现小雅面色苍白,手脚冰凉,已经没有了脉搏,小马看到此情形时有些害怕,思来想去后报警自首。

事后查明,小雅下车后因心肌炎导致了恶性心律失常,在倒地时就已经死亡,所以,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猝死的人,平时外表是很健康的,但会突然出现非暴力性死亡。死亡后,有瞳孔放大、脸面苍白、手脚冰凉、脉搏消失等状态,这是因血液不再循环所导致的。

二、走进《刑法》

问:小马构成《刑法》中的哪些罪名?

分析如下:

1.对于是否构成强*罪(下文中我们称它为:一罪)的分析:

小马在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这个“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与暴力、胁迫相当的手段) ;小马在主观上也有“想法”,主客观是一致的,但在犯罪对象上却出现了问题,当时的小雅已经是一具尸体而不是活人了,构成本罪的对象(活着的女性)不存在于现场,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一罪未遂。

对象不能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2. 对于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下文中我们称它为:二罪)的分析:

构成本罪的对象是尸体,不是活人。小马与小雅行为时,小马主观上认为小雅是活人,但实际上并不是,根据刑法二阶层,主观想侵犯活人,客观上侵犯的是尸体,主客观不一致,小马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这么看来,小马不构成本罪,如果定为意外事件,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

罪与罪之间并非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某种“地带”存在着竞合(重合),也就是说,两个罪之间存在着一定交集(交叉重合)或者两个罪之间是完全重合(大圆套小圆)。原则上,一罪和二罪没有重合(法律上,活人和死人没有重合),但在这里比较特殊,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活人和死人在“人”的范围内要发生重合,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人”的身体上,在活人的身体上就构成一罪,在死人的身体上就构成二罪,所以,小马构成二罪既遂。

综上所述,小马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也叫“一行为两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意思是小马一个行为触犯了一罪和二罪两个罪名,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定两个罪显然不合适,在符合罪刑法定的基础上也要兼顾公平正义,所以,在法院定罪处罚的时候,要选择一个重罪进行处罚,一罪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罪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定一罪未遂。

《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总结

研究完本案例后,我们发现小马无论构成二罪,还是构成意外事件,根据《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小马都会被定“一罪(重罪)”,也许在最终认定罪名上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对于法益的保护有重大的意义。

支持了活人和死人在“人”的范围内重合,可能在本案例的结果上没什么变化,但是如果将案例换个方向,即“想侮辱尸体,结果是个活人”,此时,如果不支持活人和死人在“人”的范围内重合,只能得出“二罪未遂”的结果,只有支持其重合,才能兼顾公平和法理,得出“二罪既遂”的结果,我的主页中有这篇文章,想继续学习的朋友可以在我的主页中阅读。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您有所收获,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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