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对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醉酒驾驶的现象在现在的道路交通上都是很常见的现象。为了进一步的规范醉酒驾驶,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形式以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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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方奇酒后驾驶黑色现代轿车行驶与张某某驾驶的白色御捷牌四轮电动车发生剐蹭。徐方奇、张某某随即停车后下车查看,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乙、李某丙也从电动车上下来。李某甲与徐方奇交涉未果,李某甲、张某某见徐方奇酒后驾车,李某甲让张某某将电动车停到附近超市门前。李某甲带着李某乙、李某丙离开事故现场,步行至路口行道时,徐方奇驾车冲向人行道,连续多次撞击李某甲等人,致李某丙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徐方奇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投案。徐方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解答:
徐方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方奇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泄愤驾车冲撞对方,致一名幼儿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周浩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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