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直销与传销的法律认定)

单层次的直销行为,是一种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行为,而传销本质上则是一种欺诈活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认定,关键往往在于区分理顺传销活动与直销行为的关系。

本文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分析解读——

一、传销与单层次的直销的关系

单层次直销活动,指的是商品及服务生产者通过专卖店或营销人员,直接销售产品给终端服务者的销售方式。其与传销活动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是否有实际的产品且产品是否作为企业经营的基础

对于直销活动来说,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同时也是公司收益的来源。

而传销活动则相反,有些传销活动没有实际的销售产品,而是以拉人头、变相拉人头牟利,而有些传销活动即便有实际产品,但产品价格往往虚高,销售产品也不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

2、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

直销活动中,一方面,产品实际价值与销售价格不会相差太远,另一方面销售过程中,也不存在“入门费”、“强制订购”等行为。

而传销活动中,往往要求参与者直接缴纳高额入门费,或通过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形式间接缴纳入门费来作为加入条件。

3、是否有经营场所

单层次直销企业具备经营场所、实际产品或服务。而传销活动则假借虚构的经营活动,来骗取他人信任及逃避打击。

4、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

退换货服务保障是企业正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传销活动因绝大部分没有实际产品和服务,直接收取入门费或者以购买价格虚高的劣质产品作为入门费,因此并不具备完整的退换货流程,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普遍存在。

5、是否遵循价值规律来分配报酬

单层次直销企业的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来获取合理报酬,其薪酬与销售业绩挂钩。而从事传销活动人员的报酬,则非来自销售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拉人头赚取入会费。

也正由此,传销活动中,往往只有其组织者和领导者此类上级人员才可获取暴利,而下级人员则无法获利甚至损失惨重。

二、传销与多层级直销行为(团队计酬)的关系

与单层次直销不同,多层次直销指在直销业务中,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商销售行为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其团队计酬行为表现为上级以下级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标准。

从刑法层面来说,根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由此可见规制的是以“人头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犯罪行为。而多层级直销的团队计酬形式,以销售业绩而非团队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因此并不属于刑法二百二四条之一规制范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在“销售业绩”与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两者通常很难区分,实务案例中也两者兼具的情况也很多见。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传销活动刑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总而言之,对于多层次直销行为“团队计酬”形式的刑事责任处理问题,实践中仍存争议。有主张无罪,也有主张按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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