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全面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房屋时,租赁双方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二、临夏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包括出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均需登记,请按相关规定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租房信息。其中: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必须于2022年3月25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核发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近期免冠照片(包括出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二)单位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外,出租方还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三)租赁关系延续或变更的,租赁双方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起七日内,必须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登记。
三、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开展房屋中介租赁业务时,应事先核实、了解承租人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在主持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提醒、督促租赁双方七日内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自主持签订租赁合同起十五日内,必须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关租赁信息。
四、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要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承租人要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须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租赁双方须积极配合卫健、疾控、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落实好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对拒不配合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无营业执照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八、住建部门将对不符合安全及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九、公安机关将对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履行治安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夏市公安局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