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专用发票抵扣分录
但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后,特别是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后,该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解读》指出:
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此文件一出,关于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有了明确答案:企业只取得了专用发票,需要先进行认证,然后进行转出.
借:管理费用 租金
应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认证后
借 应交税费 应交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
转出
管理费用 租金
应交税费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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