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现场检查(勘察)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做好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生态环境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现场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类别。这是立法者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充分考虑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在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如何正常开展做出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违法活动意义重大。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也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申。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独特证据属性

从证据属性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有以下特性: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原始证据。它是直接来源于检查现场或案件现场的第一手材料,客观记录了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的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相较于传来的证据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直接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检查现场或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相对于间接证据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对实物证据的固定和反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地记录案件事实,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检查现场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相对于调查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场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六)项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制作规范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实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一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接受法庭质证。而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就是围绕着证据的“三性”展开,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所以,为确保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为定案证据被法院采信,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在制作之初就要围绕着证据“三性”的要求进行规范制作。

(一)确保真实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记录检查现场的真实情况。因此,制作的时间应当是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检查人在修改处签名或捺印。对现场需要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检查均应制作笔录。制作的地点应当是在检查的现场,不能异地制作。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当场制作笔录。

(二)确保客观性。客观性是真实性的衍生要求。追求客观真实,是最大程度发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力的关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使用叙述性和说明性的语言,不应用议论性、渲染性、结论性、推断性的语言。比如不应当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多”、“左右”等不定词语,或者现场进行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甚至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描述违法情形。使用非客观性语言不仅会影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降低其证明力,还容易引起被检查人情绪对立,给现场检查工作带来阻力。例如检查现场有一暗管,应表述为“现场×××处发现一根×××软管,直径×××,长度×××,连接×××到×××,管道发现有液体残留(或发现时有液体通过管道排放从×××排放至×××)”,而不应表述为“现场发现暗管偷排污染物”。

(三)确保合法性。现场检查时要有两名以上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人申请回避和配合调查义务,记录结束后要被检查人核对、签名(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人在见证人栏签字。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被检查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四)确保关联性。关联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场笔录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相关。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事实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要素。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是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的体现。这种执法能力需要执法人员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炼之后才能具备。二是现场笔录要与被检查人及其他证据形式相关联。首先要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和被检查人关联起来,要记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人的反应和配合情况。其次,要发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各证据形式中的关联作用,以体现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印证关系。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也进行了现场采样、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摄影录像、现场绘图等活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内容要载明以上活动,以便将各种证据形式串联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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