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全文(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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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下同)对发票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费用发票管理

第三条 费用发票指因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而提取的发票。

第四条 费用发票管理要求

(一)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二)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

(三)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四)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五)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账的依据和附件,与记账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第五条 发票禁止条例

(一)对无法提供合法 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对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支。

(三)对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第六条 处罚条例

(一)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 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元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岗位人员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第三章 进货发票管理

第七条 进货发票是指购进商品用于销售而获取的发票(一律为增值税发票),包括进货退货获取的红字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公司进货必须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获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是普通发票;

(二)所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员工出差住宿费应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进货发票管理要求

(一)收到进货发票。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账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

(二)代为收取的进 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辨别发票真伪、 签收手续。

1、收到进货发票,必须进行审核发票的真伪,检查开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记账联与抵扣联的一致性 。

2、对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辨别,对收到的假发票、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和与进货不符的发票应退回,退回发票也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四)进货发票的盖章。进货发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进货、付款名称一致。

(五)收到发票必须严格保管,在未确认入账前,保证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的完整性。

(六)进货发票的作废。进货发票是商品所有权转让的证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据,进货发票必须及时处理,自开票日起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自动作废。

(七)发票的入账。财务入账后,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必须作为相应的记账凭证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八)增值税发票月末进项抵扣。

1、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抵扣联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

2、每月月末结账后,税务会计岗位人员必须核对账务科目“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本月发生额与抵扣联总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找出原因,防止发生抵扣联遗失现象。

(九)发票的存档。 抵扣联录入后应按税务规定装订成册,并编号存档。抵扣联较少时,与当月记账凭证之后。

第九条 增值税发票遗失处理

(一)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条 禁止条例

(一)不得根据开具错误、不规范、与进货不符的发票进行入账处理。

(二)不得收取三不符发票(进货、结算、付款供应商名称不一)。

(三)未收到发票不得进行结算账务处理。

(四)发票未进行结算账务处理前,不得将发票记账联与抵扣联拆分,防止出现遗失造成不一致现象。

(五)不得将发票随意摆放,抵扣联录入后不得随意散放。

第十一条 奖惩条例

(一)每年对台账或结算员的发票管理入账工作进行检查。 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不发生违规操作的,该项绩效考核为优。

(二)发生进货发票(包括抵扣联)遗失,若为财务责任人绩效考核不得为优;若是其他责任人的,则给予50元的处罚款。

(三)增值税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发现三次以上予保管人员以除名处分。

(四)账务科目发生额与抵扣汇总表统计金额不一致的,查清原因,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为中。

(五)增值税发票移交不进行签收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移交人扣款5000元。

第四章 销售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发票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下称增票)和普通发票(下称小票)。向供应商进行退货时,应开具退货证明,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 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购买。增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二)普通发票领用。

1、普通发票的领用人:必须限于指定的少数人,且领用人限财务主管、主管会计和其他指定开票员(财务人员),收银、出纳和其他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2、普通发票领用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印发)上办理签收手续。

3、电子发票不需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三)领用人必须建立“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

第十四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增票只能由领用人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出纳在获得准许时临时代为开具。

(二)将开具增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或供应商时,必须由收取人在记账联上签收。

(三)增票的开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具人姓名。

第十五条 增值税发票保管。

(一)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箱(柜、抽屉,下同)内。

(二)领用后的增票:由领用人负责保管,营业终了后必须锁入保险箱内:增票使用完毕,按序排列,填写封面。

(三)使用完毕的增票。

1、必须归还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进行审核增票的连续性、开具的规范性。

2、在原领用人的“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办理签收手续。

3、在登记薄上勾销登记,有序存放。

(四)电子增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增值税发票的红冲与作废处理

(一)因增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尚未入账的。

1、可直接将增票作度,每一联次均需加盖“作废”章或手写“作废”。

2、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致性,并按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别针别在一起。

(二)对因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已入账的。

1、必须填写相应的红字增票。

2、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附于红字增票后。

3、红字增票上备注原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号码,只需撕下记账联即可。

(三)不管是否财务已入账,凡红冲或作废增票,必须收到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缺一不可,否则红字发票的开具必须获得对方税务同意的“退税证明”。

第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换票管理

(一)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二)对顾客要求开具增票的保管期: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2个星期,2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三)小票的换票期限:小票的换票期限为1个月,超过1个月的不得更换。

(四)对换回的小票。

1、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粘贴于红冲发票后。

2、红冲发票记账联与增票记账联捏对,随对账单上交财务。

3、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

(五)分公司收到待换增票。

1、分公司收到待换增票时,需进行登记。

2、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签发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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