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格式范文(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范文)

做为河北店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2020年7月5日,但高州市福立得皮革有限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交货,对于过了交货期的货物,我方不再要货,双方交易结束,双方签订的合同失效。

之后我方向其购买样品的行为是双方之间新的交易,我方支付货款,对方发送样品。后我方支付五万元购买其相应的货物,但对方没有发货也没有付款,我方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因此我方要求其退款,解除双方之间新的交易。

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高州公司应该先发货再付款,其没有发货无权要求我方付款。按照以后双方新的交易,我方付款,但高州公司没有发送相应的货物,高州公司仍然违约,双方交易应当解除。对方要求支付原合同约定货物的货款发货没有任何依据,按照之前书面合同,其应当发货后,我方才应支付货款。按照之后交易,我方付多少款,对方发多少货,我方没有购买原合同约定货物的义务,没有购买原来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义务,因为该交易与之前无关,我方付多少款,对方发多少货,没有付款的我方不要。应将原来交易和之后交易区别分开,不能混为一谈,应将其作为两个独立的交易,根据两个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从双方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经彼此失去信任,已经没有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已经无法再履行,应当结束双方之间的交易,否则只能是增加更多的纠纷。

综上,高州公司一再违约,双方交易已经不能继续,应当解除双方之间的交易,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由高州公司返还我方货款五万元。

河北店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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