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移动支付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已充分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手机扫一扫便能付费
移动支付的高效便捷
让人民币现金的使用大量减少
大多数人都没有了带现金的习惯
可是
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人
并不会使用移动支付
依然使用现金支付
然而一部分商家
却以各种理由拒收现金
给现金支付的人们造成了支付困难
这样做是违法的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典型案例
4月12日,常州某便利店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被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处以单位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近日,18家单位因拒收现金被处罚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拒收人民币现金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影响到了一部分人的日常生活,也触犯到了相关法律。为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人民银行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希望有拒收人民币现金想法或已做出拒收行为的商家意识到典型的例子就在眼前,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商家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
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的行为,可依法维权,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移动支付的普及带来的应是更加高效和谐的社会,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支付选择权被侵害,日常生活被影响,这不是科技发展的目的,也不是公众所希望的。我们应携起手来共同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尊重多样的支付方式,为社会良好风气的树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