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制度分类)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县自然资源局对《条例》进行梳理,七大重大十项新政值得关注,一起关注一下。

重点一:最严耕地保护制度

1.将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写进法律。第一次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进行约束,《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2.首次明确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重点二:最严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3.违法用地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条例》实施史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0元以下调整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如1亩违法用地,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0.06万元至1.9万元调整为6.6万元至66万元,天价罚款是违法者难以承受的。

4.破坏耕地将面临巨额处罚。对非法破坏耕地的行为,罚款额度由之前的耕地开垦费2倍调整为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处罚措施。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重点三:农民宅基地权益

新的《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5.保障宅基地用地指标和范围。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6.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牢记四个禁止性保障措施。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新的《条例》专门作出四个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重点四:土地征收程序

7.土地征收更加规范化。新的《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规范了征收了补偿,明确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风险管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重点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8.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加强规划管控。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入市”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二是细化了入市程序、明确交易规则。规定土地“入市”需编制相应方案,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支付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入市”土地使用权再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重点六:国土空间规划

9.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布局。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的《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重点七: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10.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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