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实质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通常被称为”回租”.
问:我单位购入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融资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我单位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公司,融资公司支付我单位款项.我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取得融资公司分期开具租金服务业发票.该项售后回租业务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对于这样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贵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都没有转移,相关折旧也由贵公司扣除.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贷款.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简化,分录如下:
租赁开始日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21号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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