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条文(取保候审传讯法律条款)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决定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

1、取保候审条件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取保候审方式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金或保证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使用。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无力缴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可以责令其提一至两名保证人。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保证金应当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银行出具收款凭证。

4、保证金数额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考虑因素为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等。

5、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应当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24小时以内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规定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7、没收保证金的程序:

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8、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如下: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

除以上情形,出现违反其他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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