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纳税调整会计分录怎么写?

招待费纳税调整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缴纳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中较低的金额在企业说得税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纳税所得额。

例如:当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0万*0.5%=5万,20万*60%=12万。12万〉5万;由于会计利润总额中,按20万元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在14版A类纳税调整明细表15栏填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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