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的缺失使得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出现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在交易过程中, 消费者作为被动一方,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假货泛滥、退换货难等问题频繁出现,在 这种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挑战,社会各界呼吁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 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 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重点在于探讨因为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 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使得电子商务法作为一种在特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 法律规范有了特殊的法律特征。

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民商法性 一般认为,商事活动是以赢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 显然大于商事行为。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电子 商务法规范主要属于行为法,如电子合同制度、电子签名制度、电子信息交易制度以及电 子支付制度等,但是,电子商务法也含有一定的组织法的内容,如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管理、责任等就具有组织法的特点。

(2)技术性 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比如一些国家将 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 转化成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行使,都有及其重要影响。另外, 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3)开放性和兼容性 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 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只有坚持了这个原则,才 能实现世界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保证各种先进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及时应用。

(4)国际性 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 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通过研究有关国家的电 子商务法规,我们发现其原则和规则包括建立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调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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