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部门应该多久给回复?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聊拆迁那些事之国家赔偿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又10天内通知到请求人,所以一旦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时限,作为当事人的我们一定要清楚下一步的程序,以免造成程序的中断,对后期维权不利。史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拆迁无小事,法律来护航。如果在生活中大家有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