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知识产权怎么处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现发布2021年度发生在我市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8件典型案例,案例分别从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推荐的典型案例中筛选出来,包括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产品等各类案例。披露这些案例及处罚结果,旨在震慑违法分子,警示广大消费者,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一:某旅游品商店销售伪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区某旅游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产品包装标注抗美援朝系列“纪念酒”。经查,当事人为开拓市场,吸引外地游客来丹东旅游时购买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标志认证的前提下,与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销售产品的外包装和包装箱显著位置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图案。该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抗美援朝系列酒“纪念酒”92瓶;2.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3.罚款10250元。

案例二:某酒庄销售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酒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丹东某酒庄店内销售侵权假冒酒,包括五粮液、舍得酒、海之蓝、剑南春、奔富、人头马VSOP、马爹利蓝带等国产及进口酒。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地下室内发现橡胶水及毛巾抹布,用于涂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产日期,另有一套用于喷涂易拉罐啤酒生产日期的喷码设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罚款10万元,其他违法行为另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宽甸县某文具配送中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3月,宽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宽甸县某文具配送中心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南孚”牌电池,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其店内销售及库房内存放的南孚电池,经商标所有人认定为侵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宽甸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处罚:1.没收侵权“南孚”牌电池29件;2.罚款4万元。

案例四:凤城市某增压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8月,凤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凤城市某增压器公司生产车间中发现了标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压器、增压器机芯、增压器涡壳、增压器中间体、增压器空包装箱,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注册商标品牌授权书、转让人与受让人协议书以及使用许可合同书,且无法提供出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冬开始无照从事增压器组装生产活动,直至2021年1月注册了凤城市某增压器公司,并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该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案例五:某甲诉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与被告某公司(乙方)签订《棋牌游戏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麻将游戏测试版交付后,双方一直就麻将胡牌不显示、分数计算错误、游戏规则、托管等问题进行沟通和修改,直至2017年12月12日。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戏开发合同,双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讼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项,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案例六:辽宁某农业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2021年5月,东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辽宁某农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金塔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某农业公司 总经销)外包装标注的商标为“羽鹏”的新创八号甜瓜种子,经执法人员在中国种子大数据平台官网查询金塔县某公司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与“新创八号”甜瓜种子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不符。东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授权非法复制销售网络视频课件案

2020年6月,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丹东市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北京某知名网校享有著作权的网络课件等作品,数量达几万部。经过9个月的侦查,犯罪嫌疑人利用兼职网络维护的契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复制网络视频课件,并向全国各地销售,销售数量达6万余部。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鉴定,涉案视频课件均为侵权产品。该案的成功侦破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八:丹东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1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丹东某公司经营的“富硒东北大米”涉嫌假冒专利。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021年4月在拼多多网站销售过“富硒东北大米”,其销售的“富硒东北大米”外包装上标有“发明专利:ZL2004100848784号”。经查证,“发明专利:ZL2004100848784号”于2011年12月21日已专利权终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1.13元;2.罚款871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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