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波,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畅,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2021年1月10日,原告XX钢模厂与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模板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钢模板等。2021年9月2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由此引发诉争。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XX钢模厂租金170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9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3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付清。原告自收到第一笔款项50000元起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二、若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XX钢模厂有权就被告湖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原告XX钢模厂在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后7日内,向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总金额为150000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原告XX钢模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合同在建筑设备租赁领域的“极端重要性”,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传导出尊重合同、诚信经营的裁判理念,为规范建筑设备租赁市场提供了司法指引,对促进建筑设备租赁市场良性发展,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起到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