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登记立案有什么要求(立案登记制若干规定)

案例:某公司和某行政机关签订了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反悔,拒不履行协议义务。该公司遂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基层法院一直不给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公司遂以基层法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又直接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件重大复杂,决定自行审理并直接予以立案。

焦点:基层法院不立案,当事人能否直接到其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飞跃起诉”制度,即一审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据此向中级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有必要说明的是,向上级法院直接起诉,并不代表上级法院就一定对该案件直接管辖,上级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问题仍存在处理空间,可能存在多个结果。

建议: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起诉需要符合一定的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条件不具备,即便强行立案,仍有被驳回的诉讼风险。

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登记立案制度。正常情况下,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直接立案;起诉材料不完备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当场不能判定的,先收材料开出收件证明,七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立案。由此,当事人到法院提出起诉,不管是否能够立案,法院都应当有书面材料回应,对此,当事人要注意留存。

3、“飞跃起诉”制度的运用有其基础。即一审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如运用该制度到中级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需要有证据证明基层法院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4、中级法院接到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情况下存在三种处理结果:决定自行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责令原基层法院改正。中级法院作出的任何一种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要予以接受。

5、当事人因基层法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提请中级法院立案,而在中级法院也不给立案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再次“飞跃”到高级法院提出起诉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该飞跃制度仍应适用,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没有规定“飞跃制度”仅局限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了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即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诉权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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