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一年的哪些(民法典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什么诉讼时效这么重要呢?因为时效代表着我们能够保障自己权益的时间,大家想一想,每一天都在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情,要想打官司,什么最重要?证据!

而证据是最容易随时间消逝的,一件事情隔得越久就越不易取证,付出与收获就越不成正比,因此我国有诉讼时效这样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就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对权利人的权益就不再予以保护。比如说,债务人逾期一直不还钱,债权人一直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就等着债务人自己“良心发现”,等过了诉讼时效后,发现不诉讼根本就要不回来债务 这时候再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就已经晚了!

大家也不要以为诉讼时效很长,若当事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或也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时候,诉讼时效其实是不久的。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虽然说根据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但并不是说一件事情发生后一旦过了三年就求助无门了,比如说下列请求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什么时候起诉法院都应该受理。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的;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4、法律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请求权,比如说纯粹的身份权请求权就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举个例子 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就是身份请求权,不能说自知晓收养关系存在之日起三年内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将永远不予受理。因为,身份权不是权益受损,因此不计算权益受损的时间点 自然也就没有诉讼时效。当然 大家还是要注意,当自己权益受损时 即使主张权益,不要拖着拖着就过期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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