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落户材料
一、市外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含技术)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
1、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毕业证书;
3、迁入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亲友的,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已落实就(创)业单位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迁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交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户口从学校迁出后未落户的,还需提交户口迁移证。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6、就业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5周岁以下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工作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接收证明)。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就业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工作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接收证明)。
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4、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的”提交人才服务机构审核过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
4、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的”提交人才服务机构审核过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还需提交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六、1年内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荣誉证书;
4、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交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以及集体户接收证明)。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