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股东知情权司法解释)

一、 股东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而且该权利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二、 侵害小股东权益

实践中,很多公司有好几套账本,对于未实际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小股东,根本无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一些公司怠于将特定文件置备于公司;大股东利用自身大股东身份,拒绝小股东查阅公司经营状况;或拒绝小股东自带专业人员协助查阅;或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严重侵害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十二条就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详细阐述:

1.前股东有权就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请求查阅。

2.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

(1)股东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股东在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该方式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法院在该类型案件的判决书中,应当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5.若公司没有相关特定文件(决议、财务报告等),股东有权追究公司董事、高管侵权赔偿责任。

四、 股东能否要求查询“会计凭证、原始凭证”

2013年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材料……”。最终公布的司法解释删除了该条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司法》33条、97条只规定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未规定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内容。虽然实践中有现实必要性,但确实存在超越法律规定越权进行解释的问题。故,目前司法实践中,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时,暂时无法要求查询公司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项权利,维护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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