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保护与专利审查中对申请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专利审查中总是趋向于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在专利保护中则希望获得保护范围的最大化。为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医思倍研究院认为,申请人应当多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同时避免专利文件本身的缺陷及专利审批过程中采取的应对措施对专利的保护范围造成损害。

一、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即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因此做好权利要求的撰写是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首要要求。从提高专利权保护效力的角度来看,一份好的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满足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前提下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在这里,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如何撰写保护范围更加合理的权利要求。

1.明确必要技术特征,避免多余限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对其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也就越小,申请人获得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大。然而权利要求,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中保护范围最宽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少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并不是由申请人和代理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其除了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必要技术特征这一重要概念。

2.进行合理概括,拓宽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公开的具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概括得到的,之所以要对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概括,是因为说明书为了满足充分公开和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要求,通常对技术方案限定的较为下位和具体,如果将这样具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他人很容易将其中某些具体特征稍加改动并加以实施,这样的实施行为由于没有再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不构成相同侵权的,专利权人只能依据等同原则主张自己的权利。

然而,等同原则在适用时是会受到诸多限制的,其判定结论远不如相同侵权那样确定。与其寄希望于侵权判定阶段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等同拓展,不如在撰写的过程中就进行合理的概括,使权利要求覆盖更宽的范围。另外,在概括的时候,也不能一味地追求保护范围的最大化,因为权利要求的概括还受到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在撰写中应根据现有技术的状况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适度进行概括,使保护范围与申请人所作的贡献相适应。

二、说明书的撰写。按照专利法中的规定,说明书除了用于充分公开发明和支持权利要求外,在专利权利的保护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权利要求是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撰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依据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可能还难以准确地理解技术方案并确定其保护范围,还需要借助于说明书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可能并非规范的技术术语,或者虽然属于统一规定的规范的技术术语,但具有多种可能的含义,为了确定这些技术术语的准确含义,就要参照说明书中记载的与该术语相关的内容。

基于上述原因,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与权利要求不同,其应当对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及每一个技术特征作出清楚详细的说明,使得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中的任何内容产生疑问时,都能够在说明书中找到解释的依据。但并不是说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越多,篇幅越长就越好。因为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权纠纷中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在申请专利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量身打造说明书,使其满足公开换保护的原则即可,不必公开过多额外的内容。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