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梳理和讲解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第一,关于适用期的期限。
用人单位不能约定超过法定期限的适用。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最长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那问题:
1.那么如果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是否可以呢?可以,但也不得延长超过法定期限。
2.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和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出现岗位变动的情况。如果这个劳动者被辞退以后再录用的,是否不受该条款限制,这个在实务中有争议,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再约定试用期。
3.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违法,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的,那么对于超出的部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不要约定超出法定期限的试用期,而劳动者也要注意自己的权益是否已经被用人单位侵犯了。
第二,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关于试用期的辞退
这个在之前分享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内容中就提到过,大家可以翻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