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一家纺织厂,平时工作非常辛苦,而且上下班都是起早贪黑。在一次下班途中,尽管已经很晚了,路上行人已经很少,可是灾难要发生时,谁都拦不住,吴某被一辆汽车撞伤,交警判断对方全责。伤情不算严重,但也不轻微,医生认为需要休息至少四个月。懂法律的都知道,尽管不是在工厂里受到的伤,但这也是明确的工伤。
撞伤吴某的人,态度还算不错。法律上要求该赔偿的,对方都赔了,包括吴某需要休息的四个月误工费。但是大家都知道,劳动者发生工伤,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也需要停工留薪。停工留薪实际就是误工费,也就是说,吴某这一次,可以获得双倍的误工费。但是,单位不愿意了。
单位认为,吴某是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引起的工伤,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还是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因吴某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款项,现误工费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所以不应该再支付误工费。
不知道大家怎么认为,我是觉得单位在强词夺理。本案中,吴某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单位认为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没有理由替代的。
最高法公报上也类似案例,大家感兴趣的可以查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的工伤,部分项目,无疑是可以双赔的。我认为这也是最正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