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历经三次审议后,于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权行使规程设定、界限划分作了更详尽的明确,在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有力度、有温度方面有了更大的进步,新法也对此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通过新旧《行政处罚法》的对比,我们也会有更深的体会。
首先,原《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新《行政处罚法》对应条款变更为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如下: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措施,将旧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调整表述为“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一、“ 警告、通报批评 ”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人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该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较轻微、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虽然接受警告这类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需要作出诸如罚款、停产停业等积极行为,但我们在实务中仍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警告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第二,受到警告处罚的相对人也可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三,在日常执法时不能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等行政处罚文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通报批评则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人通过发布公告、发文件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提出批评,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整改,教育违法者,同时广泛教育他人的处罚措施。其与警告的最主要区别是形式不同,警告一般是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某一主体作出,而通报批评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对于被处罚者影响更大。
我们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通报批评时,要遵守《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处罚程序,同时要考虑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具有制裁目的,以及是否以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是否属于结果性行政行为来综合判定。新法实施后,“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这几类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实践中较常用的罚种。其中罚款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通常由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具有相似性,也需要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但其是对非法财产的剥夺。用“货币”表现的违法所得具有中立性,不存在合法“货币”和非法“货币”,违法所得也是当事人控制的“利益”,没收是对其利益的剥夺。没收非法财物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在于,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是指金钱以外的财产。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为衔接《行政许可法》,新《行政处罚法》取消了“暂扣或吊销执照”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表述,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暂扣许可证仍是行政处罚,只不过是被整合为“吊销许可证件”和“暂扣许可证件”,且需注意的是这里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执照”和“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主要是针对开展相应的生产经营或者执业活动需要取得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不同的资质等级所允许从事的活动范围不同的情形。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措施,都具有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概念。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原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基础上加以控制或缩减,但并不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是要求违法者永久关闭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针对的是生产经营的事实状态。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单行法中比较多见。限制从业,一般针对需要取得许可的特定领域,剥夺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