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依据(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流程)

在司马南对联想的指责中,其中一条是国有资产流失,那到底如何定义国有资产流失?九十年代的企业改制中有没有流失

一、前苏联的教训

说到这个,就不得不提前苏联,苏联在解体之前,其经济实力历经近70年的生产积累,到1990年解体前夕,GDP总量超过9000亿美元,整个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高达90%以上,也就说苏联的国有资产差不多有8000亿美元。这些国有资产包括了庞大的军工企业、矿山油田、铁路、航空、内河运输、邮电、水利、电视广播、管道、银行等,几乎涵盖了绝大部分领域。苏联解体时,这些企业大部分被各自所在的加盟国瓜分,其中,俄罗斯分得了苏联75%-80%左右的遗产。

继承了苏联大部分遗产的俄罗斯如果发展措施得当,也可能再度振兴,但叶利钦治下的近10年俄罗斯采取“休克疗法”却不断走向衰退,“休克疗法”中重要的一环是国有企业改制,使得苏联遗留给俄罗斯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场财富的公开掠夺由此开始。达盖尔、丘拜斯等人为了快速推进私有化进程,先是采取了发放私有化券的大众私有化方法,每人只需支付25卢布,就可领到一张面值一万卢布的私有化券,不过这样的纸面财富在通货膨胀面前毫无价值可言。

当卢布大幅度贬值的时候,苏联企业这些私有化券价格下跌,持有者为了减少亏损,于是不断抛售,后果则是再度暴跌,最后卢布外汇市场崩盘。而外国金融资本则在此时出现,大量扫货,于是大量的前苏联国有企业落入了外国资本手中。

另外俄罗斯政府在出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为了加快进程,尽量压低国有资产价格,许多企业跳楼甩卖,加上一些官员的徇私舞弊,这就使得私有化从一个本为筹集动员社会投资,变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俄罗斯已出售的12.5万家国有企业,平均售价1300美元,其价格之低让人咋舌。例如,诺利尔斯克镍公司,由于低价向外资出售国有资产就使国家损失了35亿美元。又如俄罗斯500家最大的私有化企业的实际价值最少值2000亿美元,但是却以72亿美元卖给了外国公司,等等。这可是30年前,如果按照现在的价格计算,则不可估量。在这场国有资产私有化潮流中,国际资本巧取豪夺,赚得盆满钵满,四两拨千斤,仅用很少资金就将苏联人70年来辛苦积攒的国家财富揣进自己腰包。俄罗斯政府则举债度日,入不敷出。

二、定义

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致使国有资产财产权遭受损失。

(一)只有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经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才具备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资格。就是说国有资产流失只发生在对国有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是由他们管理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能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害,但不作为国有资产流失来处理,而是按侵占、盗窃等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来查处。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理或经营国有资产存在风险,国有资产既有保值和增值的可能,也有贬值或受损的可能。合法管理经营国有资产未必都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时一些意外因素也往往会给国有资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因而不能将所有国有资产的损失都视作国有资产流失来认定。只有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才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起因于特定主体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不作为是指不履行法定职责,如负有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不去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致使国有资产权益受损,就属于不作为。

(三)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资产财产权的灭失。判断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流失,主要看国有资产的财产权是否灭失。 国有资产由实物转化为货币,由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等是国有资产存在形式的改变,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并未灭失,都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依法出让中小国有企业给集体或个人,该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按公平市价由实物变为货币而继续存在,就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当然,在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由实物变为货币的过程中,由于违法低估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财产权受损,则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三、流失途径

(一)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这类行为,《公司法》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将企业国有资产以低于政策允许或市场合理价格折股,或者将部分国有资产不折股,或者随意将国有资产折成企业股,甚至无偿分送给个人,搞“内部职工股”,结果是减少或者是放弃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另外,还包括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隐瞒收益、资产不入帐的行为。

(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或者串通作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违反规定,擅自为非全民单位或个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造成决策失误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擅自将国有资产转移给集体或者无偿分给个人;擅自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

(七)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比较详尽的规定。这类行为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监督机构。行为的主要内容是,向企业下达不当的决定,强令企业执行;或者在行使审批权、决定权时,权力行使不当,或者超越权限处置企业产权。

(八)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类行为的主体是国有股持股单位和中方投资单位,行为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对国有资产的侵占来自于国家所有权外部。具体地说,在股份制企业中,对国有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对国有股不分红或少分红,以及在转配股时,对国有股实行不平等待遇,变相损害国有股的权益。

四、对照以上标准,就比较好理解当年以联想为代表的企业改制,对前苏联的教训也才有正确的认识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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