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包括财务报税、税额以及税务统筹等。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经营数据资料,否则,必须承担30万元违约金。
我从公司离职后,基于知道公司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收行为,担心惹祸上身,就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公司及其负责人因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近日,公司以我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要我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你的行为未违反保密义务,无需承担违约金。
一方面,本案所涉相关保密内容违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上述规定表明,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向税务机关检举偷逃税收行为,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公司基于偷逃税收之需,通过支付高额“违约金”来妨碍你行使权利、承担检举义务,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相关内容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也必须无条件地全面履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已经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劳动者无需履行。
另外,《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正因为本案劳动合同中所涉相关保密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所以,其不能作为公司向你索要违约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