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21年7月累计收取预售房款金额34,171,772.64元,其中: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2019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A公司适用税率如下:附加税率6%(城建税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附加2%),增值税率10%(2018年12月-2019年3月)和9%(2019年4月-2021年7月),增值税预征率3%,土增税预征率2%。
A公司已就预售房款金额34,171,772.64元缴纳税金如下:预征增值税936,874.98元、附加税56,212.50元、预征土增税624,583.34元。
近日,A公司接到税务稽查局的通知,要求补缴2018年12月-2021年7月收取预售房款34,171,772.64元少预征的土增税。A公司财务人员经过与税务稽查人员沟通,得知之前在申报预征土增税时使用了错误的计征依据。
分析:
1、原来使用的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
(1)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14,517,930.24÷(1+10%)=13,198,118.40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3,198,118.40×2%=263,962.37元。
(2)2019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19,653,842.40÷(1+9%)=18,031,048.10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8,031,048.10×2%=360,620.97元
合计:已预征土增税624,583.34元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1)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
预征增值税=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增值税预征率=14,517,930.24÷(1+10%)×3%= 395,943.55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14,517,930.24-395,943.55=14,121,986.69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4,121,986.69×2%=282,439.74元。
(2)2019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预征增值税=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增值税预征率=19,653,842.40÷(1+9%)×3%= 540,931.43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19,653,842.40-540,931.43=19,112,910.97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9,112,910.97×2%=382,258.23元。
合计:应预征土增税664,697.97元
3、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A公司2018年12月-2021年7月收取预售房款34,171,772.64元少预征土增税40,114.63元(664,697.97元-624,583.34元),除了补缴税款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14,245.14元。
附计算明细表:
总结: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引发税务风险。纳税人务必准确理解政策,合规计算应预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