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据介绍,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决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决定》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并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