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法的三个比例标准)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作出50余次重要讲话、批示指示,强调必须防范统计工作弄虚作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的原则,目的是为解决统计抗干扰能力不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难以保障、统计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供制度保障。以此达到通过深化改革,努力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重点措施包括,一是夯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五大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政同责))。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统计造假的“一票否决”。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四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五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六是信息技术应用、主要负责人任免报批等。

(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办法》。《办法》自2017年9月6日起施行。共4章60条,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了程序性规定,对各种统计造假作假提出了量化标准,明确了对各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求统计、组织和纪委监委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务有关规定,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包括,一是健全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制度机制。二是健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制度机制。三是健全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机制。

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包括,领导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包庇、纵容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同时,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包括有关人员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法事实,向统计调查对象通风报信,转移、篡改、拒绝、毁弃有关证明资料的,阻碍执法检查的,干预统计执法活动的,对已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务责任而不追究的,按违法情节分别认定为一般、较重、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以下简称《规定》)。201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规定》。《规定》共20条,分别对统计督察指导思想、内容方式、情况反馈、督察纪律等作出规范。

1.明确督察的责任主体、督察对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延伸至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2.明确督察的内容、方式方法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督察方式主要有,听取情况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调阅、复制有关资料文件、会议记录,进入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进行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等。

3.明确问题反馈和整改要求。国家统计局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督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将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督察反馈意见后,应认真整改落实,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对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按有关规定办理。

4.明确配合督察的纪律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三、工作建议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中央先后印发了《意见》、《办法》和《规定》,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把《意见》、《办法》落实落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扎实的统计保障。全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充分领会党中央对统计工作新的更高要求,切实转变观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计督察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坚决纠正偏离和违背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筑牢“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不正确的政绩观、不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是引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根源。我国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阶段转换要求我们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端正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方式。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正确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摒弃唯GDP论英雄的发展观、政绩观,摆脱“速度情结”和“换挡焦虑”,更加注重民生改善、社会进步和生态环保等。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完善政绩考核机制,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统计生态环境,祛除负载在统计数字上的政治期望和不当要求,实现统计价值的理性回归,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执纪问责。《规定》是对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中监督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执行统计法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的领导责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国家统计政令顺畅执行。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坚决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加强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正确行使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职责,切实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加大统计工作支持力度,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条件。加大对全区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培训教育,确保领导干部真正从维护党的纪律底线的高度,认识到维护统计独立职权的极端重要性,自觉维护支持真实统计、独立统计,并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的督察工作,认真做好有关情况整理并如实汇报,按要求提供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加快形成统计部门与任免机关、纪委监委机关和组织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问责机制,形成良好统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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