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异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所得税入什么科目?
答: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属于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企业所得税作分录。
提取时:
借: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等
【工程异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异地施工的公司在工程施工地开具发票时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
答: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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