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刚刚看了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的意见》,我发觉在新的一年内各级司法局及律师协会与市场管理局对律师行业的收费具体措施会落实到位的。分述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在当地具体化协会的备案制度。

这个律师收费标准在一年之内不能够随意改动。

这就改变了以前律师的收费随意性的非常大,要慌太厉害了,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明确了十四类案件不准风险代理。基本上是以前不准风险代理的范围。

三、风险代理的比例进行了约定最高不准超过标的额的百分之十八。

四、规定了风险代理合同中不准限制委托人正常诉讼权利的行为。

五、完善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争议解决机制。

六、规定了违法违纪律师的惩处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

七、规定了违背律师收费规范的行为要在年度检查时要被评定为律师所不合格、律师不称职的规定。

八、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律师业的管理作用。

原来在人们的认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后管理律师行业。现在明确了他们也能管理律师行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九、规定了倒查制度。

并不是以前收费不规范过去就了事了。这叫做“回撸”,有问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这次可要“撸钢帽”了,就要完蛋了!

我看了以后觉得对于我们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影响,因为我们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觉得这个规定好像就是按照我们律师所的执业规范做的一样。但是对于那些自由惯了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那就是催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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