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法考考试中,民法 、刑法、民诉、刑诉等等科目的内容是我们的复习重点。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刑法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侵占罪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一、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一)行为对象
只要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而且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都可以成为行为对象。例如,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上飘落的衣物等。
1.保管物
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作扩大解释,“代为保管”的根据很广泛,除了委托关系、租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之外,即使是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的利益而受损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无因管理”也能成为代为保管的根据。如果是基于业务上的关系代为保管的财物,行为人将此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1)本罪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形成合法占有的财物。在有些借用和辅助他人占有的行为中,行为人并没有形成对财物的占有,不构成侵占罪。
例1.甲家中的衣服被风吹落到乙家中,乙基于此而占有甲的衣服,就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甲拒不返还的,属于侵占。
例2.甲让火车站厕所外面的乙帮忙临时看管自己的行李箱,乙趁甲上厕所之机将行李箱拿走,乙只是辅助甲占有该行李箱,没有形成对行李箱的占有。甲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2)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贿的财物、犯罪所得的赃物等,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以侵占罪定罪处罚,有两种观点。
否定说(主流观点):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拒不返还的,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的是赃物,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受到刑法保护,委托人对赃物没有返还请求权。如果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肯定说:成立侵占罪。无论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不属于保管人,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遗忘物。刑法上不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二者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遗忘物作了扩大解释: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
(1)他人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
(2)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他人本意。
【注意】短暂遗忘,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区分侵占和盗窃。
例如,甲将手机忘在车上,刚下车立刻想起,想去拿回,出租车司机开车逃走,司机属于盗窃。
3.侵占埋藏物
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即是他人,某单位或国家所有。如果没有所有权人,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注意】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成立侵占罪。实际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认定为侵占罪。
(二)行为方式
拒不退还,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确表示不退还,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实际行为表明不退还。
1.“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2.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因为金钱是种类物,并非特定物,只有明确表示拒不退还才构成侵占罪。
(三)罪过形式: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侵占罪的步骤:第一步,合法占有;第二步,非法据为己有。非法所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就具有非法所有目的,则成立其他犯罪(如盗窃、诈骗),而不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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