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法医鉴定程序规则)

1、发生伤害案件后,当事人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需求。公安机关会出具鉴定委托书给受伤人员。

2、伤者在得到委托书后,要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法医受理委托,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对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对于有内伤的伤者,法医会要求伤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确定内伤情况,进行鉴定。在伤情检查清楚后法医会出具或告知伤者,伤情已调查清楚,会发出鉴定。

3、在法医门诊进行完检查确诊完毕后,伤者即需要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一般损伤三天以内出具,特殊或者复杂损伤七天以内出具,及特别损伤因需观察愈后情况相应时间会有所延长。

4、一般公安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公安机关自行到法医处领取,领取后公安机关 会告知伤者鉴定结果。社会机构出具的由伤者 自行鉴定的伤情鉴定书,可由伤者自行领取, 但一般公安机关不会采信公检法机关法医以外 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另外关于伤情鉴定复议,一般是在接 到伤情告知以后,伤者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伤情鉴定复议。

6、伤情鉴定的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 法医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 次。及特别情况,复议后伤者仍不认同,公安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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