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假的法律规定天数(年假的详细计算方法)

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于法条的理解需要注意3个要点:

  • 可以享受年假的员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不包括非全日制员工和退休返聘员工;
  •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的是员工的社会工作年限,而非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换言之,员工可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可以在前后多个单位工作连续满12个月,即可获得年休假资格。
  • 员工必须是连续状态下工作满1年,不能出现间断,例如:小明进入社会后,虽然有过多次工作经历,累计工龄也早就超过一年,但是,却从没有一份工作连续干满12个月,那他就没有享受年假的资格,如果想要享受年假,就需要重新累计,直到连续工作满12个月。
  • 员工可享受年休的天数

    当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依法获得年休假的资格后,就可享受每年5~15天不等的年休假,具体天数与员工的累计社会工作年限挂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特殊情形】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攻读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学习期间,视同工作时间,依法应纳入计算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的误区

    很多单位经常将劳动者的“累计社会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混同,便在规章制度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诸如“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假”。

    一旦劳动者具备了休年假的资格,就要用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年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所以,单位除了要掌握劳动者过往的社会工作年限中,是否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以此来确定其是否有休年假的资格,还要根据社会工作年限计算员工能够享受年假的天数,当然,这也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自己的累计社会工作年限,诸如“社保缴纳记录、人事档案、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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