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我国虽然实行土地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机关和单位无权随意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村集体强制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甚至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名,行征收土地之实,所以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在哪几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才能被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
首先,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例如村镇规划建设,农村道路的规划、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各类文化设施的建设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其次,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例如在宅基地上种植农作物或者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此种行为可能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各位一定要注意。
最后,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例如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可以收回其承包地。
也就是说收回土地并非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必须有法定事由、经过相关程序。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