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判断(民法典表见代理新规定)

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致知”小课堂专栏,该院法官将紧密结合审判业务实践,秉承“格物致知”精神,就审理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审判经验进行分享授课,实现钻研法律、精研业务、共同进步的目的。

本期“致知”小课堂主题为——表见代理如何认定?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但法律为什么单独保护这种无权代理呢?

这是因为表见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是基于权利外观,善意相对人足以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二是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三是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四是行为人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实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目前,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施工人擅自缔约,导致表见代理泛滥的情况,建议公司在项目施工中明确相关人员的代理权限,加强企业证照、印章和空白文件的管理,避免放任不管导致扩大日后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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