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赋予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违法侵害的情形下,诉请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可以说,每一起行政案件的背后不仅牵涉个人利益,也关乎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进而影响到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治理。因此,行政诉讼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今天就由北京一中院行政法官赵锋来聊一聊关于行政诉讼的一些知识以及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让大家能够更深入了解行政诉讼。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个例子,某个人开车被交警开罚单了,如果他认为这个罚单开错了,就可以到法院告交警队,这种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就属于行政诉讼。我们国家有三大诉讼体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前两种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了,我就不多讲了。相对而言,行政诉讼比较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在201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行政诉讼制度施行至今不到30年,却大大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都大大增强,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都管哪些事?
前面已经提到了,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了,当事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说,只要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老百姓都可以告,法院也可以管。
能不能具体说一说实践中都有哪些行政行为老百姓可以告?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其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排除公平竞争、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集资等。此外,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当事人也可以起诉。例如,某个人遇到危险情况,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他拨打110报警电话,但警察没有出警,致使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之后可以就不及时出警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强调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在某些领域已经由单方管理转变为双方协作,如政府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来完成房屋征收工作。这一类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协议,我们将其称之为行政协议,新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此类行政协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能不能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行政诉讼的含义?
以行政处罚为例,实践中大致可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如果当事人认为上述处罚决定违法,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举一个例子,甲与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甲把乙打伤。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取得在场证人的证言,调取了现场录像,能够证明甲将乙打伤这一事实。之后,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派出所决定对甲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乙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对甲重新作出处罚,其提出的诉讼理由是,自己已经65岁,甲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六十周岁的人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遂判决撤销了派出所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除了行政处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还会遇到哪些行政行为?能举一个具体案例吗?
行政处罚是比较传统的行政行为,前面提到了,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协议也被纳入受案范围,我们最近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涉及行政协议。
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过这样一起案子。原告父亲生前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安置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已交付被征收人。在一居室交付之前,原告之父去世。之后,原告找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要求向其交付其父亲的安置房。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称,原告并非被征收人,如要领取安置房,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唯一继承人的证明文件,或是公证书,或是判决书。原告找到居委会开证明文件,证明被征收房屋系其父亲单独建造,属于其父亲一人所有。之后又找到派出所,提供了相关的户籍登记信息,证明其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原告拿到这些材料到公证处,公证处不给公证,理由是不能确定原告是其父亲的唯一继承人。于是原告又到法院打继承官司,法院称没有适格被告,不具备立案条件。于是,原告又拿着这些材料去找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把公证和继承诉讼的情况作了说明,但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仍拒绝交付安置房,坚持要求原告提供能够证明其唯一继承人身份的法律文书。无奈之下,原告将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诉至法院,其向法院提交了其能够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向法院诉苦:如何才能证明“我就是我”?为此,法院全面调查了原告的家庭情况,查明原告之母早年去世,之后其父申请宅基地并新建被征收房屋,该房屋确属其父一人所有,与其母无关,故本案不涉及其母亲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问题。而且,通过向派出所、民政局和档案馆多方查证,原告父母仅育有原告和原告哥哥两个孩子,而原告的哥哥也已去世且没有结婚,不存在配偶与子女,故本案也不涉及原告哥哥继承的问题。最终,法院确认原告为其父亲被征收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并判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向原告交付安置房。通过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原告最终拿到安置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审查哪些问题呢?或者说,老百姓打行政官司,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准备呢?
这涉及到行政诉讼最核心的问题: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任务就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案件事实(主要讲证据)和法律适用。对于职权而言,我们强调的是职权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和老百姓不一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的事情,政府是不能做的。而老百姓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老百姓都可以做。对于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仅要结果正确,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没有组织听证,即便结果是正确的,法院也要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案件事实则需要证据来证明,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其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否则就推定行政行为违法。而法律适用则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这其中涉及比较专业的行政法律规范,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判断。比如,前面的提到的公安处罚的案件,就是没有正确适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处罚结果错误。
能举一个关于行政程序审查的案例吗?
我处理过一起起诉学校撤销学位决定的案件。这名学生已经毕业,且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后来被人举报涉嫌论文抄袭,学校经核查后认定确实存在论文抄袭现象,故决定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这名学生不服,就将母校告上法庭,认为自己不存在抄袭行为,学校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审查认为,学校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属于对当事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该重大不利决定作出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并在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作出处理决定。该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前未能履行上述程序,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构成重大程序违法,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也能作为被告吗?
可以啊,主要看学校作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本案中,其撤销学位的行为属于依据法律的授权实施的学位管理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一标准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判例中就得以确立,如今没有任何争议。
行政诉讼不仅学问深,而且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和国家的法治建设密切相关。每一个行政案件的背后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涉及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也反映着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和法治环境。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锋行”青年法官志愿服务团队,在审理案件之余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选取我们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作为素材,深入社区、工厂、学校和机关进行宣传,走出去、请进来,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行政诉讼,向社会公众传递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