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所指的“伤情”,和大众心中的“伤得很轻”,“伤得很重”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和量刑的依据,那么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呢?
在刑事案件中的伤情标准,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司法解释将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其中,重伤指使人肢体残疾、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该司法解释按照损伤部位给出了详细的伤级标准,损伤部位包括有①颅脑、脊髓损伤,②面部、耳廓损伤,③听器听力损伤,④视器视力损伤,⑤颈部损伤,⑥胸部损伤,⑦腹部损伤,⑧盆部及会阴损伤,⑨脊柱四肢损伤,⑩手损伤,⑪体表损伤和⑫其他损伤。
通俗点解释,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在刑事案件中,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对于入罪具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刑法上对故意伤害类罪名的一个参考标准就是行为损害后果是否达到轻伤及以上。即轻微伤和轻伤,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罪和非罪的区别,而轻伤和重伤,是罪轻或罪重的区别,三者间具有本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