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法(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讲解)

什么是商业秘密?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这篇科普给你答案!

 

商业秘密小科普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类型?

1

技术信息。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技术方案等应用技术方法或者知识。一般表现为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成分配比、软件代码、技术发明等。

2

经营信息。通常是指能够促进经营活动、带来竞争优势的商务信息。一般表现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等。在实践中,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客户名单最为常见。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不为公众所知悉。只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

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

3

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四、哪些信息不构成为商业秘密?

1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或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4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五、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0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0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0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0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六、商业秘密泄密有哪些主要途径?

01

企业内部人员泄密;

02

对商业秘密信息管理不善导致泄密;

03

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与其他企业进行商业谈判、签订合同过程中泄露;

04

未经严格保密审查对外发布信息泄露。

七、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01

提升保密意识;

02

构建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保密技术防护;

03

完善保密制度,包括: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加强个人计算机保密管理、加强对核心技术人员管理、加强对离职涉密人员的管理。

 

八、企业如何寻求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的方式寻求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当事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寻求以下救济途径:

01

行政救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予以处罚,并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

02

民事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3

刑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同。

九、 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线索时权利人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申诉或举报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

保密措施

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及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等

涉嫌侵权人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或可能性

涉嫌侵权人使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基本一致

其他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材料

权利人为取得相关证据,自行开展前期调查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

 

十、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执法人员有哪些保密义务?

在查处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对权利人、涉嫌侵权人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调查取证材料应秘密保存;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中仅表述商业秘密的名称,不能载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卷应作为保密卷保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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