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准备做一个阶段性的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汇总,希望能有助于大家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法学专业生可以看,没学过法律的也可以看,为了照顾到全体读者,文章的内容不会太深,但也不至于太过浅显,大家有任何问题可以在评论区提出,话不多说进入正题,今天来讲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

一般是指以劳动法命名的法律比如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我国,《劳动法》经过了两次修改,第一次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二、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

所谓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就是指研究劳动关系及其制度运行的学科,是一个由学科队伍,学科成果,课程体系等组成的一个体系。比如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劳动法学课程。

此概念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不是我们这里研究的,大家了解即可。

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广义的劳动法。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等等。

劳动法的特征

所谓劳动法的特征就是指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相比较独有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大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兼容:

私法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劳动关系首先表现的是两个私主体之间的劳动力使用与报酬交换的关系,是基于的意思自治行为的民事活动。

私法是劳动法的基础,是国家公法干预的前提。私法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规章制度等。公法主要表现为:劳动基准、劳动行政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

公私法兼容是指公私法规范有机结合在一起,实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和谐的目的。

二、劳动自由与劳动基准相结合:

劳动自由是劳动权的核心,没有劳动的自由就谈不上劳动权。劳动自由首先在法律上表现为平等权,平等缔约,平等变更劳动合同,平等地解除。劳动过程中不受暴力威胁或者禁锢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劳动和强迫劳动。

劳动基准具有强制性、保底性特征,其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劳动基准的功能除了防止不法行为,还在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法律。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

实体法一般是设定和规范权利义务的部分,程序法是保障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性的部分。由于劳动法强调实际履行、劳动契约的人身属性,因此既重视合同权利的救济,更注重权利侵害的预防,因此要保证权利的及时实现,就应将实现的程序与权利的内容紧密结合起来。比如产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维权。

结语

上面介绍了一些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属于一些理论知识,对于专业学法的同学来说属于基本常识,对于不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可能略显晦涩,大家做以了解。

最主要的三部劳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内容在后面的文章里都会给大家一一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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