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查询需向检察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查询: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三证何以的,需提供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查询申请函;
6、介绍信或委托函;
7、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查询事由证明此料(如招投标标书中有关查询要求、招标单位及项目名称的一页,或其他要求查询的有关通知或文件等);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原件暂时无法提供的,可以先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在一年内提供一次原件备查。
二、个人查询:
1、被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来查询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查询申请;
4、委托查询函;
5、查询事由证明材料;
6、其它余姚提供的材料。
注: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2
查询方式
(一)直接到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查询。
(二)预约查询:
1.电话:0934-6621312;
2.新浪微博“宁县检察”;
3.微信公众号“宁县检察”
4.今日头条“宁县检察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时间。申请应当在约定时间到人民检察院提交查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进行查询。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通过传真将查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传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受理后约定提取查询告知函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实施查询。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到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即可提取查询结果告知函。
申请人未按时提取告知函的,告知函自电话约定之日起15日后将被销毁。申请人两次未按约定时间提取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机关不再为其提供电话预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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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受理及答复时限
对符合查询申请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4
人民检察院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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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询规定及流程
第一条
这里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对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的综合,以及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
第三条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四条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贿犯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除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第五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
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对受理的查询申请应当及时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