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权益合伙人是什么意思(关于无限权益合伙人司法解释)

前几天与一群学生交流,他们问我何为无限权益合伙人,因为他们看到我的PPT上只写了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其实按照我国《律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有普通合伙人与特殊普通合伙人之分,没有“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无限权益合伙人”的说法。

本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要求出资,即有出资的才叫做“合伙人”,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你就是“股东”(老板)。一般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还有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普通合伙人,他们因为具备特殊知识或技能而入伙。这两种合伙人都属于法律承认的“真合伙人”,至少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而有所差别。

一些律师事务所别出心裁,授予某些资深律师合伙人头衔,这些所谓的合伙人没有出资,当然也不需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他们不是法律承认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也不需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就成了“名义合伙人”,知识宣传时好听,能够提高他们在当事人面前的地位。这些合伙人属于法律不承认的“假合伙人”,他们只是律师事务所宣传用。

为了区分“真合伙人”与“假合伙人”,这些律师事务所把不出资的“名义合伙人”叫做“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那么“实际合伙人”就要提高档次例如冠以“高级合伙人”或者“权益合伙人”、“无限权益合伙人”名头。

曾经有执业不满3年的深圳某网红律师自称合伙人,结果很快被“打脸”说司法局备案没有她的名字,而且我国《律师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执业3年以上。其实这位律师也很委屈,她是律师事务所授予的“名义合伙人”,谁知道遇上了“认真”的网友。

我国律师的名片或头衔一直没能规范化,这就导致一些让人“脑洞大开”的新品种合伙人出现。其实我国《律师法》只承认普通合伙人与特殊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都是“自创”品种。律师合伙人,清水出芙蓉,这才是“真合伙人”。头衔越来越长越来越花哨的,反而让人一头雾水。

人们请律师是冲着他的业务能力来的,做合伙人与业务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但市以上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头衔却与专业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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