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缩性
(1)一判断原则:权利要求字数多,保护范围不一定小。
(2)要从侵权判定的角度思考,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有保护价值。如果权利要求当中有比较多的“非侵权限制性”的技术特征,其对保护范围而言并不要紧。而所谓的非侵权限制性技术特征,可以定义为:在权利要求中存在,但是,针对的侵权产品都会使用的技术特征,比如主题名称是一种汽车,虽然增加的技术特征很多,但都是诸如车轮、车厢、车玻璃等技术特征,因为所有的汽车都有这个特征,加上去也不会限缩保护范围。
二、专利答审中的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1)听证原则定义: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节规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做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做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简单来说,就是:审查员要驳回你的案子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不告诉你为什么就突然驳回你的案子。
或者说,驳回之前,要让你知道你的案子是为什么驳回的,具体你答不答,答的对不对,都先不管,反正得需要告诉你,你的案子是为什么要被驳回的。
(2)面对听证原则,该怎么去做?
①修改权利要求:修改后,有了新的事实基础,就满足听证了。
②为了满足听证,应该是审查员没有评述过的权要。
③一通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但二通一定要修改,否则驳回的概率很大。
(3)与听证原则相对的是“程序节约原则”
定义:即防止听证原则的无限滥用,比如每次都修改权利要求满足听证,每次都是新的事实、理由、证据,那么审查员就不能驳回你,五六七八通就成为常态了。因此,越往后程序节约原则就越占先,现实中,答审三四通就不考虑听证原则,要驳回你。
(4)如何实现快速授权结案
一通即修改权利要求,且修改直击要害,一旦进入二通,就有危险了。